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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作者:庞娟  更新时间 : 2013-09-03  浏览量:1488

夏女士找到我们请求代理她的离婚案件。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初步将案件信息进行梳理:1、男方有婚外性行为2、双方之前就离婚以及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书3、男方私自从股票资金账户转移140余万元4、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服装店转移给其妹妹、5、男方曾经注册过一家公司6、男方向女方父母借款4507、双方结婚后一直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孩子一直由女方父母帮助带。

男方不同意之前的方案,对之前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重新谈判草拟新的协议。夏女士拒绝再次谈判。

我们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及时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将男方名下的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查封,防止男方再次私自转移财产。并及时起诉离婚。离婚过程中,男方以带孩子出去玩的名义将孩子私自接走并藏匿。女方在诉讼过程中费劲周折寻找孩子下落,男方和孩子似乎人间蒸发,没有任何消息,法院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最终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为了防止男方转移财产,我们再次起诉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再次进行财产保全。距离第一次判决6个月后我们再次起诉离婚。这个过程中,女方一直动用各自方式和手段寻找孩子,终于在二次起诉开庭前,找到了孩子并带回家中共同生活。二次诉讼过程中,男方终于出现,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并要求财产进行平分,并且认为之前私自从账户取款的行为是用于正常开销。我们认为男方的行为具有以下恶劣情节:1、私自从账户转移140余万元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少分或者不分;2男方私自将孩子带走脱离之前熟悉的生活环境,在长达8个月的期间内得不到母亲的关爱,不顾及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要,该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从出生至今,去掉被男方带走的期间,一直与女方及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应当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女方。3、夫妻共同财产服装店如何确定价值问题,我们认为该店已经被男方私下低价转移给其妹妹,但夫妻双方之前在协议中对该服装店进行约定,认定价值为50万,因此应当以该价值进行确定并进行分割,并且,由于男方单方面转移的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在分割时应当进行少分。4、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配偶不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并且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线,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希望法院在判决时适当考虑男方的行为对婚姻伤害这一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

1、准予双方离婚

2、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资金一人一半,

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包括男方之前转移的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XXX元,结合男方私自转移资金账户的行为,酌定XXX元归女方,XX元归男方。

5、…………………………………………

6、………………………………………………

7、……………………………………………..

 

鉴于本案证据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法院的判决书用了20页的篇幅,我们把内容简要的表述出来。

 

以上内容由庞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庞娟律师咨询。

庞娟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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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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